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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发电企业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
作者:admin    发布于:2022-01-17 10:02:16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对发电企业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

第十六条 对发电企业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

(一)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,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。

(二)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,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,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.85(滞相)~0.97(进相)运行的能力。

对于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.95运行的能力。发电机自带厂用电时,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.97。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,应根据需要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,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。

(三)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。强励倍数、低励限制等参数,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。

第十七条 对电力用户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

(一)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(包括调相机,电容器、静补和同步电动机)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。

(二)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:

1、35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,在变压器最大负荷时,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.95,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。

2、100千伏安及以上10千伏供电的电力用户,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.95以上。

3、其他电力用户,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.90以上。

功率因数的计算:

(1)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,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,按用户每月实行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,计算平均功率因数;

(2)根据电网需要,对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,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、无功电量的电度表,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;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、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,由试行的省、市、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,报水利电力部审判后执行。

电费的调整:

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,高于或底于规定标准时,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当月电费后,再按照“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”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。

如用户的功率因数“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”所列两数之间,则以四舍五入计算。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,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,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规定标准的用户,或离电源点较近,电压质量好,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,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,但须经省、市、自治区电力局批准;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。

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,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时,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,应增收电费。
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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